互联网金融时代网络银行的监管问题研究
莫-丽-燕
|根据中国知网有关数据表示,2016年,我国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预计将突破700万亿元。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布将对互联网企业业绩的推动以及经营战略带来极大的想象空间,网络银行也将进入发展的一个新节点。
经过多年的摸爬滚打,互联网积攒了丰富的客户资源以及消费场景,凭借其强大的流量入口和分发能力,可以使金融服务和产品快速、广泛地触达用户。网络银行的成立离不开科技创新能力的支撑。2015年,微众银行采取开源技术,按分布式架构搭建技术平台,成为国内首个建成“去IOE”科技架构的银行,使得每账户IT运维成本与同行业相比降低了90%。此外,人脸识别,声纹识别,机器人客服等创新技术也被互联网公司运用于实际金融业务场景。
网络银行在业务量上有了质的飞跃,但与传统银行相比,仍有微不足道,以工商银行为例,2015年其实际新投放的信贷总量达到2.76万亿元,实现净利润2777亿元。银行业新的竞争时代来临,要服务传统金融“二八定律”中那80%没有享受到完善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和微小企业,网企需在服务模式、风控制度等方面创新。
1.1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互联网金融蕴含的风险较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对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传统运营模式对比显然可知,网络银行能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有着明显的服务优势,可树立银行的良好形象,获得高价值的客户,这些是我国发展网络银行的内在驱动力,但同时网络银行的发展也存在诸多的风险。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规则,揭开了我国网络银行立法的序幕。
1.2网络银行监管的现状
现在的互联网企业,有的完全不考虑风险,或者是自认为能够覆盖风险,没有必要考虑太多因素。比如对于网购行为,采取网购先赔的方式来覆盖风险。但对监管来说,其实这是不可以接受的。总而言之,互联网的监管问题将长期存在。尽管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已经引发了监管层警觉,但现实情况是,目前我国金融业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空白和缺失。令人欣喜的是,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针对各自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酝酿新的监管思路。目前就各方的表态来看,遵循线上线下监管标准一致的原则已较明确。
1.3网络银行监管的手段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引起了政府及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互联网金融首入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已然进入中国政府高层的视野。“两会”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副行长潘功胜和副行长易纲均表示,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鼓励金融领域科技的应用。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也提出“栅栏、普惠、驱动”三大原则推进银行业金融创新。
2.1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2.1.1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网络银监会立法起步晚于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存在诸多不足。在现阶段的金融生态环境中,IT与金融融合的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法律和监管套利风险,二是更加隐蔽的信用风险,三是更高的流动性风险,四是非合规运营风险,五是伴生的技术风险,六是舆论单向引导风险。
2.1.2 法律制度及监管模式落后
我国目前的法律中,直接涉及对网络银行进行专门规制的仅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电子签名法》,由于法律效力偏低,这两部法律并未有效遏制与消除网络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风险。虽然可以参照其他传统银行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有的是存在重复规定,有的却是存在规定盲区,这就意味着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成熟的法律规制体系。并且现今对监管的规定大多是宏观笼统的规制,具体的实施细则、手段等监管规定并不健全,而且网络银行的监管也一般沿用的是传统的银行监管模式,很难适应其复杂的业务现状。
2.1.3 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我国网络银行也有一定的市场准入机制,并且制定了严格的要求标准,这种准入机制为净化网络银行市场提供了很大帮助,但是有一定的不足之处,例如目前的审批程序复杂繁琐,耗时较长,这同网络银行迅捷、便利、瞬息万变的市场要求是不太符合的。并且,市场准入的条件规定也比较模糊不清,一些管理办法中仅仅要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合格、内部治理机构健全、网络信息基础实施良好,但具体的判定是否达到了要求,不利于监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至于市场退出制度,这在我国则是一项空白,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相关的网络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程序规定,极易导致法律漏洞的形成。
2.2 对客户利益保障力度不够
客户是网络银行的盈利来源,但是目前网络银行对客户的利益保障却多有不足。首先是相应信息披露制度的缺乏使客户对网络银行的很多信息得不到充分的了解,并且网络银行可能具有网络信息虚拟化的特性,采用无纸化的形式进行一系列的违规操作。其次是对客户私隐的保护不足,网络银行掌握了客户大量信息,并且这种保护十分依赖银行的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一旦客户的信息被披露,就有可能使客户遭到难以预想的损失,但是目前无法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发现保护网络银行客户私隐的具体规定。
2.3 网络银行的监管不足
香港金管局总裁陈德霖在2016年曾撰文表示,当时有香港银行的个别网上股票户口被不法之徒入侵,盗用户口进行股票买卖。他估计,这些不法之徒可能由两个途径入侵:一是透过网络在客户的个人电脑植入恶意程序,盗取其网上银行密码;二是可能以电脑程序不断尝试而“撞中”用户账号和密码。事发后,银行迅速回应并再提升相关保安措施,加强对股票账户的保障,香港金管局也已经与银行业界商讨如何进一步强化防范和侦测可疑网上股票买卖交易的措施。他说,黑客的攻击手法层出不穷,一些新招还包括侵入企业电脑系统后将机密档案加密,然后勒索比特币作为解密的“赎金”。金融机构更是黑客重点共计目标。因此我们应对银行监管加紧力度,不能让不法之徒有机可剩。
3.1网络技术型和金融知识型的人才缺乏
网上银行作为金融创新和科技相结合的产物,我们同时需要网络技术型人才和金融知识型人才。但是,该人才在我们网络银行中有所缺失,人才稀少,导致互联网金融环境秩序混乱,难以管理。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人选择网上购物,交易,支付等等,在中国如此一个人口大国,管理成了一个难题。因此,网络银行的发展离不开科技创新能力的支持。作为网上银行,我们需要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发展和监管有更多的认知,确保金融产品的可行性和安全性,规避风险,把市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在网上银行风险业务的管理问题上,技术创新改变了网上银行在银行业务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所以对网上银行一定要有比较全面的管理,然而维护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离不开网络技术型和金融知识性人才。
3.2 监管目标不明确
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目标主要应包括效率优先、维护公平、确保安全,主张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原则主要有明确监管目标、健全监管主体体系、合理划分监管职责、正当程序等原则,主张应按照现代管理理念设置非行政区划化、扁平化、网络化的纵向网络银行监管主体体系。如果说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那么网络银行就是网络经济的核心。网络银行在影响、冲击传统银行业等金融产业的同时,也向传统银行等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从而涌现了大量需要回应与解决的有关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在这些法律问题中,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问题是迫切需要回应与解决的首要问题。
3.3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
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内金融市场出现许多新的变化。其一,影子银行交易规模迅速增长,宽口径估计达到60万亿元,窄口径测算也有10万亿元;其二,互联网金融兴起;其三,银行、证券和保险间跨行业销售产品甚至投资现象越来越普遍。中国经济面临“去泡沫、去杠杆和去产能”三大压力,未来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将会进一步提升。按照严密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甚至危机管理标准,不难发现,现行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存在明显缺陷,特别是在监管协调方面:例如,各监管部门间分工不清,也没有有效的协调机制。比如说银监会运用资本金、拨备、贷款成数、风险指示等措施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央行也用贷款额度、窗口指导等手段监管商业银行风险,银监会和央行都对商业银行做了压力测试,这些监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重复的。因此还应有专职领导及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研究团队。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时代网络银行监管的建议
4.1 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加强监管是把互联网金融领域中不合适的、不合理的,甚至非法的行为剔除掉,具体建议如下:第一,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应在一个框架下监管。第二,现在这种分业监管(央行管网络支付、银监会管网络借贷、证监会管网上基金销售等)模式不是最佳的,互联网金融需进行统一监管。第三,当混业经营成为常态以后,很难再简单按照机构分开监管,需按照功能进行监管,“穿透式”监管尤其重要。第四,信息中介需设立门槛。最后,信息安全需加强保护,信息系统也应是相对开放的。
4.2构建有效的横向合作监管体系
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一是对于银证保机构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一行三会”可在坚持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下,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实施延伸监管。二是对于网络支付,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系统的主要建设者、行业标准制定者以及法定货币的发行、管理机构,理应承担第三方支付、网络货币的主要监管责任,而基于支付机构衍生出来的基金、保险、理财产品销售职能,人民银行可与证监会、保监会一道,形成对支付机构的功能监管体系。三是明确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监管主体。网络借贷具有跨地区特征,人民银行在支付清算、征信体系方面具有监管和信息优势,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监管。而众筹融资属于股权融资,可以由证监会牵头监管。
4.3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加强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风控体系立法,明确监管原则和界限,放松互联网金融经营地域范围地理限制。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如个人信息的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证书等。三是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如支付、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应从战略高度协调相关部委出台或优化相关制度,启动相应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四是尽快对网络信贷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建立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建议在《放贷人条例》中明确网络借贷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作出规范。
4.4加强门槛准入和资金管理
一是严格限定准入条件,提高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二是加强网络平台资金管理。借鉴温州金改模式,建立网络借贷登记管理平台,借贷双方均须实名登记认证,保障交易的真实性。规定P2P企业资金必须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对包括资金发放、客户使用、还款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建立资金安全监控机制,监测风险趋势。
4.5推进互联网金融监测和宏观调控,完善反洗钱规则
一是人民银行可将网络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要求网络融资平台报送有关数据报表,建立完善的网络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二是加强对网络借贷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检查并对网络借贷平台适当加强窗口指导,合理引导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三是对网络货币交易开展监测。目前国内网络货币大部分属于封闭型,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络货币受市场需求推动必将全面扩充升级,有必要及时跟踪分析网络货币的发展及影响,尤其是监测网络货币的使用范围。四是按照“特定非”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网络融资平台公司、网络货币交易商纳入反洗钱监管。
4.6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一是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成立以“一行三会”为基本架构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解决相应金融纠纷,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三是组织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促进整个行业规范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
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将长期存在。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网络银行监管不够完善。我们要注意的是监管机构协调机制的完善,但不应该是本轮改革的终点,当前金融监管最需要提高的是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其次加强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加强门槛准入和资金管理、推进互联网金融检测和宏观调控,完善反洗黑钱规则和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