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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分析与研究

2022-07-19 19:57 来源:东方铜牛网 作者: 揍——峻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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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传统金融走网络化发展道路的苗头早就存在,主要表现为传统金融业务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各家银行都设立了电子银行部,自助银行、ATM、POS 机具的广泛应用都在不断推动传统银行向网络银行的过渡。基于互联网发展而来的互联网金融目前正在不断地进入传统金融的业务领域,并且凭借其支付方式高效便捷,收益高而且稳定的独特优势,在传统金融市场上横冲直撞,搅动金融业的传统格局,推动了金融改革的加速。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其未来发展的趋势和前景,对于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与改革就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其未来发展的趋势和前景,对于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与改革就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其未来发展的趋势和前景,对于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与改革就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1.1相应法律与制度的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出现后就快速发展壮大起来,但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却迟迟没有出台,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这直接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管漏洞非法经营,“非法集资”、“跑路”事件时有发生。
1.2缺乏相应的管理
  在分业监管体制下,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归属不同的监管部门,产品审批、信息披露、监管标准等各个环节都存在差异,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形成的交叉性风险更加迅速聚集。有关非金融机构是否涉及准备金、坏账率、消费者权益保护或出资人的权益等问题尚未纳入监管。此外,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金融监管的技术和设备巫待更新。互联网金融的存在基于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支撑,有效监管庞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需要先进的技术装备。
1.3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
  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石,不管是电子商务交易、第三方支付还是P2P网络借贷、众筹等都需要良好的征信体系提供数据进行风险控制。但是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发展较为滞后,不健全的征信体系制约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首先,我国缺乏关于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仅仅是2003年国务院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职能、确立了央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和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央银行本身承担着全国货币管理的职责,责任重大,在征信管理工作上便显得力不从心。而且作为央行的内设机构,征信局在开展征信工作时会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具有完全独立性,不利于整个征信业的全面发展。
  其次,征信数据来源于不同行业、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例如个人信息主要集中在银行体系、电信等公用事业单位,企业信息主要集中在工商管理部门、税务局等行政单位。主观上,各部门出于安全考虑或利益因素对数据进行保密管理,不同部门之间无信息交流、相互封闭数据系统导致信息资源浪费或者提供虚假数据降低征信数据的质量;客观上,不同行业和部门的规则不一,数据收集和整理的标准不同导致各部门数据无法直接合并。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严重阻碍了给我国征信工作的顺利开展。
1.4技术和数据的保护问题
  如果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面临巨大交易量时发生系统崩溃从面对交易双方带来直接或间接成本,那么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就叫做技术能力风险。重大节假日以及重大电商打折日是技术能力风险的高发时间段。
  在极短的时间段或某个时间点上发生的显著超出正常水平的交易量,容易使现有的技术手段陷入瘫痪。(东方铜牛网)无论是天猫还是京东,在最近几年的经营中,都曾经出现过下单失败、页面加载失败以及无法支付等问题。由于金融活动瞬息万变,除特定时间的巨量交易之外,互联网金融的突发性资金交易和挤兑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也较大,网络技术若不能较好地应对该问题就可能出现交易系统、支付系统的崩溃后果,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数据管理风险、数据传输风险、数据加工风险。如今,云端的迅速普及成为了众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选择,成为了大数据的集散地。这极大地提高了数据的整合效率,但是也是数据的保管工作变得异常脆弱。云端数据的损失将令互联网企业面临实际的经济亏损。由于大数据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相关的保障与监管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数据的泄露以及数据的丢失现象一时无法得到遏制,这成为很大的安全隐患。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


2.1完善相应的法规与制度
  首先,要适时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性质,让其身份不再在灰色地带模糊定义。本世纪后,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就对民间金融尤其是民间的借贷行为放松了监管,是一种在认可中进行防范的举措,如今金融业的整体发展趋势为普惠金融。所以,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必须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求的出台速度,在法律法规上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性质、经营模式、经营范围、相关指标等。我们要鼓励符合金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遏制会诱发系统性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事件的发生。
  其次,在法规中要明确规定监管主体以及监管主体的职责。由于互联网金融有其自身跨地域、跨区域、业务形式众多且非常复杂的特点,因此对它的监管不能采取单线监管的模式,需要采取多线合作、共同监管的模式。可以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总体法律法规,再由地方政府进行金融监管,通过自上而下的模式,由金融办、工商、网络监管等多部门进行监管,从而确保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
  最后,针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也要尽量全面,监管也需采取不同的措施,从而有效的防控金融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的发生。
2.2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加强行业监管完善监管体系,对于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需要尽快改变当前多头监管的格局,建立健全、统一的监管体系。
根据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构建监管机构为主,其他金融、商务、信息等部门辅以监管的监管体系,确定具体的监管范围与职责,同时要建立联动制,协调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
  其次,对行业的准入设立一定的条件要求,提升市场参与主体的整体质量,建立行业标准,实行分类管理。一方面要根据各种互联网金融的具体特点,设立行业准入标准;另一方面要实行严格的资金管理标准,每一个参与者都要进行实名制登记和认证,保证交易的真实性。
再次,做好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报告机制,提升其对于监管部门以及消费者群体的责任感。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保护办法,明确互联网金融资金交易活动中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责任。
  最后,要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金融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相关突发事件要设立紧急预案,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对于在电子支付过程之中可能出
2.3加强风险管理
  类似余额宝、百度百赚、腾讯财付通等均是借助互联网的力量,与基金公司积极合作,开展的互联网基金投资业务。由于没有投资起点金额限制、存取款方便,利率高,受到了广大活期储户的青睐。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的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货币基金市场是有风险的,且风险大于银行存款,但是纵观各大互联网网站的关于风险的提示并不醒目,健全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前提是对风险的承认与提示。
  由于尚未形成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监管的具体细则,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自律性也就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业务创新过程中要有风险意识,对于可能触红线的新业务要反复考量,反复进行产品修改,对产品进行风险预估和风险跟踪,确保新产品风险可控,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在业务宣传中,部分互联网金融打出了“某保险公司承保,100%赔付”的广告标语,使得一部分消费者忽略了其中的风险,甚至认为没有风险。面对于此类广告标语是否违规、是否夸大宣传,我国尚未出台相关的管理规定。本文认为,现阶段主要依靠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对于风险存在性应勇于承认,在每一个交易环节都应做出风险提示,让投资者充分享有选择权和话语权,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4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制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形式,能够优化金融资源的分配,进而给实体经济的发展带来促进作用,促使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升级。但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体系建设却没有同步发展,由此带来的风险集聚也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阻碍。因此,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对互联网金融内部进行信用体系建设。
  鉴于互联网具有信息量大、信息增加迅速且更新快、信息的灵活性大的特点,对于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仅仅依靠大量的资金投入,通过购买获取信息是不现实的。应该采取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搜集信息,辅以商业购买,通过分类获取,逐步积累信息。《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需依照规定主动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相关数据与信息,不进行信贷业务的金融也可以主动提供,并具有查询信用信息的权利。

 

三、结 语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一是加强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发展刚刚起步,监管体系尚不完善,此阶段主要依靠互联网行业的自律,但是纵观各大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均未对风险做出合理透明的提示,掌控风险的前提是对风险的承认,才能交使交易透明化、公开化。二是注意分散市场风险,观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和余额宝货币基金的走势图发展二者关系甚密。三要注意转换经营模式,余额宝的成功可以看作是阿里巴巴公司与天弘基金公司的信用置换,是否可以将这种信用置换发展到实体经济行业,以期互联网金融长久健康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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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1.1相应法律与制度的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出现后就快速发展壮大起来,但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却迟迟没有出台,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这直接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管漏洞非法经营,“非法集资”、“跑路”事件时有发生。
1.2缺乏相应的管理
  在分业监管体制下,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归属不同的监管部门,产品审批、信息披露、监管标准等各个环节都存在差异,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形成的交叉性风险更加迅速聚集。有关非金融机构是否涉及准备金、坏账率、消费者权益保护或出资人的权益等问题尚未纳入监管。此外,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金融监管的技术和设备巫待更新。互联网金融的存在基于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支撑,有效监管庞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需要先进的技术装备。
1.3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
  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石,不管是电子商务交易、第三方支付还是P2P网络借贷、众筹等都需要良好的征信体系提供数据进行风险控制。但是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发展较为滞后,不健全的征信体系制约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首先,我国缺乏关于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仅仅是2003年国务院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职能、确立了央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和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央银行本身承担着全国货币管理的职责,责任重大,在征信管理工作上便显得力不从心。而且作为央行的内设机构,征信局在开展征信工作时会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具有完全独立性,不利于整个征信业的全面发展。
  其次,征信数据来源于不同行业、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例如个人信息主要集中在银行体系、电信等公用事业单位,企业信息主要集中在工商管理部门、税务局等行政单位。主观上,各部门出于安全考虑或利益因素对数据进行保密管理,不同部门之间无信息交流、相互封闭数据系统导致信息资源浪费或者提供虚假数据降低征信数据的质量;客观上,不同行业和部门的规则不一,数据收集和整理的标准不同导致各部门数据无法直接合并。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严重阻碍了给我国征信工作的顺利开展。
1.4技术和数据的保护问题
  如果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面临巨大交易量时发生系统崩溃从面对交易双方带来直接或间接成本,那么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就叫做技术能力风险。重大节假日以及重大电商打折日是技术能力风险的高发时间段。
  在极短的时间段或某个时间点上发生的显著超出正常水平的交易量,容易使现有的技术手段陷入瘫痪。(东方铜牛网)无论是天猫还是京东,在最近几年的经营中,都曾经出现过下单失败、页面加载失败以及无法支付等问题。由于金融活动瞬息万变,除特定时间的巨量交易之外,互联网金融的突发性资金交易和挤兑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也较大,网络技术若不能较好地应对该问题就可能出现交易系统、支付系统的崩溃后果,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数据管理风险、数据传输风险、数据加工风险。如今,云端的迅速普及成为了众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选择,成为了大数据的集散地。这极大地提高了数据的整合效率,但是也是数据的保管工作变得异常脆弱。云端数据的损失将令互联网企业面临实际的经济亏损。由于大数据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相关的保障与监管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数据的泄露以及数据的丢失现象一时无法得到遏制,这成为很大的安全隐患。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


2.1完善相应的法规与制度
  首先,要适时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性质,让其身份不再在灰色地带模糊定义。本世纪后,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就对民间金融尤其是民间的借贷行为放松了监管,是一种在认可中进行防范的举措,如今金融业的整体发展趋势为普惠金融。所以,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必须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求的出台速度,在法律法规上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性质、经营模式、经营范围、相关指标等。我们要鼓励符合金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遏制会诱发系统性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事件的发生。
  其次,在法规中要明确规定监管主体以及监管主体的职责。由于互联网金融有其自身跨地域、跨区域、业务形式众多且非常复杂的特点,因此对它的监管不能采取单线监管的模式,需要采取多线合作、共同监管的模式。可以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总体法律法规,再由地方政府进行金融监管,通过自上而下的模式,由金融办、工商、网络监管等多部门进行监管,从而确保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
  最后,针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也要尽量全面,监管也需采取不同的措施,从而有效的防控金融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的发生。
2.2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加强行业监管完善监管体系,对于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需要尽快改变当前多头监管的格局,建立健全、统一的监管体系。
根据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构建监管机构为主,其他金融、商务、信息等部门辅以监管的监管体系,确定具体的监管范围与职责,同时要建立联动制,协调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
  其次,对行业的准入设立一定的条件要求,提升市场参与主体的整体质量,建立行业标准,实行分类管理。一方面要根据各种互联网金融的具体特点,设立行业准入标准;另一方面要实行严格的资金管理标准,每一个参与者都要进行实名制登记和认证,保证交易的真实性。
再次,做好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报告机制,提升其对于监管部门以及消费者群体的责任感。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保护办法,明确互联网金融资金交易活动中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责任。
  最后,要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金融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相关突发事件要设立紧急预案,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对于在电子支付过程之中可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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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尚未形成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监管的具体细则,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自律性也就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业务创新过程中要有风险意识,对于可能触红线的新业务要反复考量,反复进行产品修改,对产品进行风险预估和风险跟踪,确保新产品风险可控,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在业务宣传中,部分互联网金融打出了“某保险公司承保,100%赔付”的广告标语,使得一部分消费者忽略了其中的风险,甚至认为没有风险。面对于此类广告标语是否违规、是否夸大宣传,我国尚未出台相关的管理规定。本文认为,现阶段主要依靠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对于风险存在性应勇于承认,在每一个交易环节都应做出风险提示,让投资者充分享有选择权和话语权,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4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制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形式,能够优化金融资源的分配,进而给实体经济的发展带来促进作用,促使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升级。但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体系建设却没有同步发展,由此带来的风险集聚也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阻碍。因此,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对互联网金融内部进行信用体系建设。
  鉴于互联网具有信息量大、信息增加迅速且更新快、信息的灵活性大的特点,对于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仅仅依靠大量的资金投入,通过购买获取信息是不现实的。应该采取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搜集信息,辅以商业购买,通过分类获取,逐步积累信息。《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需依照规定主动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相关数据与信息,不进行信贷业务的金融也可以主动提供,并具有查询信用信息的权利。

 

三、结 语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一是加强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发展刚刚起步,监管体系尚不完善,此阶段主要依靠互联网行业的自律,但是纵观各大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均未对风险做出合理透明的提示,掌控风险的前提是对风险的承认,才能交使交易透明化、公开化。二是注意分散市场风险,观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和余额宝货币基金的走势图发展二者关系甚密。三要注意转换经营模式,余额宝的成功可以看作是阿里巴巴公司与天弘基金公司的信用置换,是否可以将这种信用置换发展到实体经济行业,以期互联网金融长久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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