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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与分析

2022-07-19 19:57 来源:东方铜牛网 作者: 钟-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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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人口与劳动力基础发生了快速变革,传统的农村社会形态逐步瓦解,农村社会加快转型,表现为:传统小农社会生活发生重大变化;农村居民老龄化群体比重迅速增加,老龄化社会提前到来;在城市及城市周围,非正规居住的农村流动人口大量积聚。这就导致了农村家庭、集体和个人储蓄、养老功能的减弱,家庭养老面临挑战,集体养老保障功能弱化,储蓄养老保障功能不足。为此,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化养老体系则成为解决农村居民养老问题的根本出路。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单位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它是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础。由于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和其它多方面的原因,至今处于早期试点的发展体制阶段,没有取得重大突破,尚未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本文借鉴江苏苏州市吴中区解决农村居民养老的一些做法,力图在我国农村解决农村居民养老方面做点探索。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1.1国内研究成果
   2004年,罗世瑞指出,农民的养老问题关键在于经济保障,农民的养老问题不需要依赖于国家财政支持,完全可以让农民参加商业保险,因为商业保险有着很强的灵活性和较高的适应性。农民根据自身缴费能力和保障需要等指标自主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险种。 
   2007年,杨翠迎、米红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中要遵循分群体特征的原则, 群体主要包括四大类:第一群体是农民工,实行“弹性帐户和激励帐户相结合”;第二群体是失地农民,实行“个人帐户、基础养老金和储备金结合”;第三群体是纯农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实行“个人帐户+长寿风险基金”,也可以选择实行“个人帐户+统筹帐户”的模式;第四个群体是计划生育户,针对这一群体实行“即期投入"的模式
1.2国外研究成果
   直至今天,国外养老保险已经经过了三个历史阶段“家庭养老保险一国家年金保险一社会多支柱养老保险”。 1889年,德国颁布《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这一文件是通过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来分散劳动风险的保障制度诞生的标志。至此,人类社会进入现代养老保险时期。 
   “二战”后,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为满足农村劳动力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要,西方国家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面积不断扩大。1957年,德国颁布《农民老年救济法》,这一文件规定对独立经营的农业企业主、以及与他们共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劳动成员实行特殊的老年保障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所有没有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农民必须投保,投保的经费有两个来源,一是法定投保人自行缴纳的保费,二是政府对投保人的经费补贴。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是在日本政府于1959年颁布的《国民养老金法》开始的,强制性特征很突出,除了农民以外,个体经营者也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0世纪末,西方发达国家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领取养老金的人数迅速增多,公共财政对养老保险供款的负担也大大加大,日积月累形成了显性化的债务。人口老年化还加重了养老保险的业务量和运营负担,管理费用增多,又是公共财政的一大负担。因此,许多国家开始针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改革趋势具体表现扩大覆盖面、政府主导低层次保障、减少国家干预、发挥私有企业的作用、增加退休年龄的弹性、财务模式倾向于采取税收的方式筹集资金、基金管理方式为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西方发达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满足了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实行 


2.1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势在必行  
   “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传统农村养老方式不可避免地陷人了困境,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削弱。土地保障功能备受冲击、家庭结构模式变迁、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农民消费方式改变等因素使老年人的供养缺乏稳定性且隐藏着风险学者卫龙宝、储雪玲、王恒彦从我国城乡老年人口生活质量比较研究角度指出,老年人口的核心问题是老年人口的生活质量问题。同时,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城市和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存在明显差异)缩小城乡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差距,实现城乡统筹,提高老年人口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让老年人共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对进一步化解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发展带来的危机和压力,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老年人口生活质量包括健康质量、物质条件、养老保障、精神需求、社会参与、自然环境等六个方面。
   可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世锦在第三届中国社会保障沦坛专家发言摘要中指出: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城乡分割的背景下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基本停留在家庭保障。8亿多农民大多没有社会养老保障,其结果是以社会保障为主旨的社会保障领域形成了新的城乡二元结构,不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江胜认为农村保障的欠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广大农村居民的生活保障和生活质量问题,造成贫困现象的恶性循环,而且严重地违背了社会保障应该体现的公平原则,进而直接妨碍着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赵庆国指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化生产方式发展的需要,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是农村经济改革的需要,是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是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需要,是增加农民收人的需要。严俊指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转型和解决“三农”问题的要求。
2.2政府责任定位:监管和财政
   作为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政府行为包括政治行为、经济行为和行政行为,研究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行为也就是研究政府如何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石宏伟、王鑫谈及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是政府的责任。在实践中,各国政府对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就业和社会保障是宪政的必然产物,世界各国宪法均已明确规定了国家有保障公民就业和基本生活的义务和责任。对此,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中国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一样,享有社会养老、医疗、救济等公共服务的权利。
   学者彭高建指出,个人与养老保险市场和经营者之间在信息分享方面不公平、不对称,个人无法判断自己面对的风险,在已达到的风险面前,也无法为自已提供基本保障。因此,政府的介人不可避免。周德胜认为,发展农村养老保险是现代政府责任理念的内在要求,也是是政府保护农民利益的现实要求。黄晓指出由于个人经常具有“短现”行为,不可能为自己老年购买足够的储蓄和保险,这就需要政府介人。安增龙中指出: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通过改革逐步形成机构统一、政事分开、法制完备、机制健全、监管有力,以城镇职工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主,逐步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管理体制。在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政府要担当管理者角色。杨方方也认为,在正常社会状态下政府也有必要承担社会保险的相应责任,这是基于国家认同和政府公共职责所决定的,因为国家认同需要社会保障制度,而政府肩负着提高国民福利、维护社会公平的公共职责。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定位除了监管责任之外,还承担财政责任。汪柱旺认为:“从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性和政府的职能来推演,政府应发挥其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主导作用,并以其主体地位来制定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法律规范,推进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投人力度,并强化其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监控管理,从而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面,学者涂余华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存在着保费筹集原则与参加自愿原则的矛盾,农民参保缺乏积极性;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保费筹资来源不稳定,社会养老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保费投资形式单一,缺乏增值的有效途径等问题。应该通过各级财政补贴、土地资本化、税收等渠道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问题”。王晓洁、张晋武认为,资金筹集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核心问题,通过政府补贴发挥政府在资金筹集中的支持和利益诱导作用,是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支点所在。一个有效的制度供给必然会引来制度需求,当新的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达到平衡时,制度变迁才能应运而生。学者秦建文、石文伟则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应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理运作”。但是,总的来看,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筹集倾向于政府财政支持为主。

 

结束语


   本论文在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导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法、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本人影响深远。不仅使本人树立了远大的学习目标、掌握了基本的研究方法,还使本人明白了许多为人处事的道理。本次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导师大量的心血。在此,谨向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在写论文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问题,在老师的耐心指导下,问题都得以解决。所以在此,再次对老师道一声:老师,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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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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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人口与劳动力基础发生了快速变革,传统的农村社会形态逐步瓦解,农村社会加快转型,表现为:传统小农社会生活发生重大变化;农村居民老龄化群体比重迅速增加,老龄化社会提前到来;在城市及城市周围,非正规居住的农村流动人口大量积聚。这就导致了农村家庭、集体和个人储蓄、养老功能的减弱,家庭养老面临挑战,集体养老保障功能弱化,储蓄养老保障功能不足。为此,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化养老体系则成为解决农村居民养老问题的根本出路。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单位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它是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础。由于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和其它多方面的原因,至今处于早期试点的发展体制阶段,没有取得重大突破,尚未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本文借鉴江苏苏州市吴中区解决农村居民养老的一些做法,力图在我国农村解决农村居民养老方面做点探索。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1.1国内研究成果
   2004年,罗世瑞指出,农民的养老问题关键在于经济保障,农民的养老问题不需要依赖于国家财政支持,完全可以让农民参加商业保险,因为商业保险有着很强的灵活性和较高的适应性。农民根据自身缴费能力和保障需要等指标自主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险种。 
   2007年,杨翠迎、米红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中要遵循分群体特征的原则, 群体主要包括四大类:第一群体是农民工,实行“弹性帐户和激励帐户相结合”;第二群体是失地农民,实行“个人帐户、基础养老金和储备金结合”;第三群体是纯农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实行“个人帐户+长寿风险基金”,也可以选择实行“个人帐户+统筹帐户”的模式;第四个群体是计划生育户,针对这一群体实行“即期投入"的模式
1.2国外研究成果
   直至今天,国外养老保险已经经过了三个历史阶段“家庭养老保险一国家年金保险一社会多支柱养老保险”。 1889年,德国颁布《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这一文件是通过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来分散劳动风险的保障制度诞生的标志。至此,人类社会进入现代养老保险时期。 
   “二战”后,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为满足农村劳动力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要,西方国家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面积不断扩大。1957年,德国颁布《农民老年救济法》,这一文件规定对独立经营的农业企业主、以及与他们共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劳动成员实行特殊的老年保障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所有没有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农民必须投保,投保的经费有两个来源,一是法定投保人自行缴纳的保费,二是政府对投保人的经费补贴。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是在日本政府于1959年颁布的《国民养老金法》开始的,强制性特征很突出,除了农民以外,个体经营者也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0世纪末,西方发达国家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领取养老金的人数迅速增多,公共财政对养老保险供款的负担也大大加大,日积月累形成了显性化的债务。人口老年化还加重了养老保险的业务量和运营负担,管理费用增多,又是公共财政的一大负担。因此,许多国家开始针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改革趋势具体表现扩大覆盖面、政府主导低层次保障、减少国家干预、发挥私有企业的作用、增加退休年龄的弹性、财务模式倾向于采取税收的方式筹集资金、基金管理方式为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西方发达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满足了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实行 


2.1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势在必行  
   “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传统农村养老方式不可避免地陷人了困境,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削弱。土地保障功能备受冲击、家庭结构模式变迁、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农民消费方式改变等因素使老年人的供养缺乏稳定性且隐藏着风险学者卫龙宝、储雪玲、王恒彦从我国城乡老年人口生活质量比较研究角度指出,老年人口的核心问题是老年人口的生活质量问题。同时,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城市和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存在明显差异)缩小城乡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差距,实现城乡统筹,提高老年人口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让老年人共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对进一步化解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发展带来的危机和压力,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老年人口生活质量包括健康质量、物质条件、养老保障、精神需求、社会参与、自然环境等六个方面。
   可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世锦在第三届中国社会保障沦坛专家发言摘要中指出: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城乡分割的背景下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基本停留在家庭保障。8亿多农民大多没有社会养老保障,其结果是以社会保障为主旨的社会保障领域形成了新的城乡二元结构,不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江胜认为农村保障的欠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广大农村居民的生活保障和生活质量问题,造成贫困现象的恶性循环,而且严重地违背了社会保障应该体现的公平原则,进而直接妨碍着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赵庆国指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化生产方式发展的需要,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是农村经济改革的需要,是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是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需要,是增加农民收人的需要。严俊指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转型和解决“三农”问题的要求。
2.2政府责任定位:监管和财政
   作为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政府行为包括政治行为、经济行为和行政行为,研究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行为也就是研究政府如何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石宏伟、王鑫谈及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是政府的责任。在实践中,各国政府对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就业和社会保障是宪政的必然产物,世界各国宪法均已明确规定了国家有保障公民就业和基本生活的义务和责任。对此,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中国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一样,享有社会养老、医疗、救济等公共服务的权利。
   学者彭高建指出,个人与养老保险市场和经营者之间在信息分享方面不公平、不对称,个人无法判断自己面对的风险,在已达到的风险面前,也无法为自已提供基本保障。因此,政府的介人不可避免。周德胜认为,发展农村养老保险是现代政府责任理念的内在要求,也是是政府保护农民利益的现实要求。黄晓指出由于个人经常具有“短现”行为,不可能为自己老年购买足够的储蓄和保险,这就需要政府介人。安增龙中指出: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通过改革逐步形成机构统一、政事分开、法制完备、机制健全、监管有力,以城镇职工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主,逐步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管理体制。在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政府要担当管理者角色。杨方方也认为,在正常社会状态下政府也有必要承担社会保险的相应责任,这是基于国家认同和政府公共职责所决定的,因为国家认同需要社会保障制度,而政府肩负着提高国民福利、维护社会公平的公共职责。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定位除了监管责任之外,还承担财政责任。汪柱旺认为:“从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性和政府的职能来推演,政府应发挥其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主导作用,并以其主体地位来制定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法律规范,推进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投人力度,并强化其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监控管理,从而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面,学者涂余华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存在着保费筹集原则与参加自愿原则的矛盾,农民参保缺乏积极性;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保费筹资来源不稳定,社会养老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保费投资形式单一,缺乏增值的有效途径等问题。应该通过各级财政补贴、土地资本化、税收等渠道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问题”。王晓洁、张晋武认为,资金筹集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核心问题,通过政府补贴发挥政府在资金筹集中的支持和利益诱导作用,是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支点所在。一个有效的制度供给必然会引来制度需求,当新的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达到平衡时,制度变迁才能应运而生。学者秦建文、石文伟则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应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理运作”。但是,总的来看,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筹集倾向于政府财政支持为主。

 

结束语


   本论文在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导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法、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本人影响深远。不仅使本人树立了远大的学习目标、掌握了基本的研究方法,还使本人明白了许多为人处事的道理。本次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导师大量的心血。在此,谨向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在写论文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问题,在老师的耐心指导下,问题都得以解决。所以在此,再次对老师道一声:老师,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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