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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众安财险等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代理销售模式潜在风险值得

2024-06-28 17:15 来源:保监会网站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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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铜牛网10月26日讯
      近期,海南保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内某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财险”)签署了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代理销售众安财险保险产品。海南保监局对此合作模式进行了分析,发现其中蕴藏着一定的风险。

一、基本情况

近期,众安财险与海南某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签署了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代理的险种范围、手续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其基本业务操作流程如下:众安财险向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提供其自营网络平台的专属链接,链接对应该中介机构的唯一出单号,该中介机构拓展线下保险客户,了解其保险需求后,用专属链接登录众安财险自营网络平台完成承保过程,众安财险按照代理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手续费。

 

 

众安财险于2013年开业,不设分支机构,作为专业的互联网财险公司,保监会批复的众安财险经营范围为“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2017年1-6月,众安财险共实现保费收入25.67亿元,其中直接业务16.12亿元,占比62.79%;专业代理业务7.92亿元,占比30.86%;兼业代理业务0.05亿元,占比0.18%;经纪业务1.58亿元,占比6.16%。

二、存在问题

(一)双方均存在涉嫌超范围经营问题。众安财险经批复的业务范围为:“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与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或微信公众号合作、或者与淘宝网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产生的业务符合“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要求,但是与没有自营网络平台、也不能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合作,合作模式是将线下客户转到线上的方式,涉嫌违反“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另一方面,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区域性代理机构不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不能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因此,对于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其通过众安财险自营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完成承保过程,涉嫌违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涉嫌超范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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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海南保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内某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财险”)签署了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代理销售众安财险保险产品。海南保监局对此合作模式进行了分析,发现其中蕴藏着一定的风险。

一、基本情况

近期,众安财险与海南某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签署了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代理的险种范围、手续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其基本业务操作流程如下:众安财险向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提供其自营网络平台的专属链接,链接对应该中介机构的唯一出单号,该中介机构拓展线下保险客户,了解其保险需求后,用专属链接登录众安财险自营网络平台完成承保过程,众安财险按照代理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手续费。

 

 

众安财险于2013年开业,不设分支机构,作为专业的互联网财险公司,保监会批复的众安财险经营范围为“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2017年1-6月,众安财险共实现保费收入25.67亿元,其中直接业务16.12亿元,占比62.79%;专业代理业务7.92亿元,占比30.86%;兼业代理业务0.05亿元,占比0.18%;经纪业务1.58亿元,占比6.16%。

二、存在问题

(一)双方均存在涉嫌超范围经营问题。众安财险经批复的业务范围为:“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与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或微信公众号合作、或者与淘宝网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产生的业务符合“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要求,但是与没有自营网络平台、也不能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合作,合作模式是将线下客户转到线上的方式,涉嫌违反“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另一方面,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区域性代理机构不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不能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因此,对于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其通过众安财险自营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完成承保过程,涉嫌违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涉嫌超范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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