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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糖国内流通贸易政策方面和进出口贸易政策方面介绍

2024-06-28 17:15 来源:未知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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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内流通贸易政策方面
   为了搞活流通,调动各方面经营食糖的积极性,解除糖料和食糖统一定价对糖业发展的束缚,1991年1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调整食糖经营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在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下,适当加大市场调节的成分,即改革计划管理形式,放开价格,促进购销,开拓市场。

4-3 1999~2009年我国食糖进口量、出口量与净进口量对比

 

   1.销售方面。将国家计委下达的食糖收购调拨计划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改商业包销为工业自主经营;取消工商企业食糖收购比例,食糖生产企业、糖酒公司和其他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均可多渠道、少环节地经营食糖批发业务;商业各级批发公司、零售店、供销社和工业用糖单位均可直接从产区的工商企业进货;取消凭证定量供应办法,放开食糖的零售市场,明确了在我国建立食糖批发市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价格方面。稳定糖料收购价格;放开食糖出厂价格,食糖出厂价格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食糖的调拨价、批发价也相应放开,放开食糖零售价;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实行季节差价、地区差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管理方面。不再实行综合性计划管理,国家计委下达的食糖收购调拨计划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取消工商企业食糖收购比例,适当放开运输流向;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食糖储备制度,食糖储备的原则是国家进口糖由中央储备,国内生产糖由产区和销区分别储备;实行各制糖企业归口轻工部门,各食糖流通企业归口商业部门的糖业管理体制。

(二)进出口贸易政策方面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结果,我国对粮、油、糖、毛等大宗农产品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我国政府同时承诺,从1999年发放160万吨进口食糖关税配额,5年内配额数量每年增加5%,到2004年,进口食糖关税配额增长到194.5万吨。在该项配额内,进口原糖关税为20%,白砂糖为30%,到2004年降低为15%;配额外进口关税到2004年将从76%降低到50%,并同时打破国家对食糖进口的垄断。目前,我国进口配额和关税水平维持在2004年的水平上。从表4-1中世界部分国家(地区)的食糖进口关税税率表中可看出,我国食糖进口关税处于很低的水平,这一关税水平远远低于世贸组织135个成员国(地区)97%的平均关税水平。

表4-1 世界部分国家(地区)食糖进口关税税率

    我国目前对食糖进口实行配额管理,关税配额内进口的食糖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外进口的食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具体的规定企业为:国营贸易企业;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有食糖进口实绩的企业;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制糖企业;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以食糖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持有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无法完成的,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期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每年9月30日前,商务部将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获得再分配配额量的最终用户可以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企业也可以自行进口。具体流程可参考图4-4。

4-4 食糖进口关税配额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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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糖国内流通贸易政策方面和进出口贸易政策方面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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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内流通贸易政策方面
   为了搞活流通,调动各方面经营食糖的积极性,解除糖料和食糖统一定价对糖业发展的束缚,1991年1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调整食糖经营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在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下,适当加大市场调节的成分,即改革计划管理形式,放开价格,促进购销,开拓市场。

4-3 1999~2009年我国食糖进口量、出口量与净进口量对比

 

   1.销售方面。将国家计委下达的食糖收购调拨计划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改商业包销为工业自主经营;取消工商企业食糖收购比例,食糖生产企业、糖酒公司和其他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均可多渠道、少环节地经营食糖批发业务;商业各级批发公司、零售店、供销社和工业用糖单位均可直接从产区的工商企业进货;取消凭证定量供应办法,放开食糖的零售市场,明确了在我国建立食糖批发市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价格方面。稳定糖料收购价格;放开食糖出厂价格,食糖出厂价格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食糖的调拨价、批发价也相应放开,放开食糖零售价;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实行季节差价、地区差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管理方面。不再实行综合性计划管理,国家计委下达的食糖收购调拨计划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取消工商企业食糖收购比例,适当放开运输流向;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食糖储备制度,食糖储备的原则是国家进口糖由中央储备,国内生产糖由产区和销区分别储备;实行各制糖企业归口轻工部门,各食糖流通企业归口商业部门的糖业管理体制。

(二)进出口贸易政策方面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结果,我国对粮、油、糖、毛等大宗农产品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我国政府同时承诺,从1999年发放160万吨进口食糖关税配额,5年内配额数量每年增加5%,到2004年,进口食糖关税配额增长到194.5万吨。在该项配额内,进口原糖关税为20%,白砂糖为30%,到2004年降低为15%;配额外进口关税到2004年将从76%降低到50%,并同时打破国家对食糖进口的垄断。目前,我国进口配额和关税水平维持在2004年的水平上。从表4-1中世界部分国家(地区)的食糖进口关税税率表中可看出,我国食糖进口关税处于很低的水平,这一关税水平远远低于世贸组织135个成员国(地区)97%的平均关税水平。

表4-1 世界部分国家(地区)食糖进口关税税率

    我国目前对食糖进口实行配额管理,关税配额内进口的食糖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外进口的食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具体的规定企业为:国营贸易企业;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有食糖进口实绩的企业;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制糖企业;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以食糖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持有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无法完成的,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期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每年9月30日前,商务部将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获得再分配配额量的最终用户可以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企业也可以自行进口。具体流程可参考图4-4。

4-4 食糖进口关税配额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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