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基本介绍与使用方法(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1、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股票质押式回购就是当手中股票被套或者有股票长期看好守长线,但需要资金的情况下可以把手中的股票作质押给券商获取资金并约定还款时间,质押所获得的资金可以继续买股票也可以做其它用途,(这点和融资融券不一样,融资获得的资金只能买股票),到期之后再用资金买回所质押的股票,也就相当于还款。
2、股票质押式回购是利好还是利空?
一般来说股票质押式回购并不一定是坏的,这是一个中性名词。必如公司在需要现金时,可向银行用股票质押贷款,用贷来的款完成项目,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
3、股票质押式回购对股价的影响有哪些?
股票质押式回购对股价的影响:股票质押式回购一般属于利好消息,垃圾股一但股票质押式回购,往往伴随着重大重组,最少也是提高期望值。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沪深交易所网站消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并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
2017年9月8日至9月22日,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就规则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的总体情况看,市场各方普遍认为,相关修订有利于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同时也对一些具体条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上交所、中国结算采纳了部分意见:一是明确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加强专户管理的可操作性。二是允许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融入方,支持创业创新。三是完善了部分条款的表述。
与《业务办法(试行)》相比,《业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二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三是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减轻对存量业务的影响,将适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在《业务办法》正式实施前,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修订业务协议、改造技术系统、做好投资者教育和规则解释工作,确保规则平稳实施。
以下为交易所通知全文:
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18〕4号
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
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详见附件)。《业务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一、《业务办法》自2018年3月12日起实施。本所于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业务办法(试行)》(上证会字〔2013〕55号)同时废止。
二、《业务办法》实施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业务办法(试行)》规定继续执行,无需提前购回,且可以延期购回。
三、《业务办法》实施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任一笔初始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无论该笔交易是否已了结,《业务办法》实施后该融入方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业务办法》实施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初始交易金额均低于500万元的,无论交易是否已了结,《业务办法》实施后该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四、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应当在《业务办法》实施前做好技术系统改造、内部制度调整、业务协议修改、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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