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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的操作原则

2024-06-28 17:15 来源:未知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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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期保值的目的是避险,是避现货价格之险。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交易者在进行套期保值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品种相同原则
   品种相同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择的期货品种必须和套期保值者将在现货市场中买进或卖出的现货品种是相同的。因为只有品种相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才有可能形成密切的关系,才能在价格走势上保持大致相同的趋势。比如,大豆现货商用大豆期货作为避险工具,铜加工商利用铜期货交易作为避险工具。套期保值者可能会发现,在期货市场中不一定存在与所需保值的品种完全一致的交易品种,这就为套期保值交易带来一定困难。在实践中,人们往往采取“交叉套期保值交易”方法来替代。所谓交叉套期保值,就是选择价格走势大致相同的相关品种作为套期保值交易工具。作为替代物的期货品种最好是该现货品种的替代品种,品种之间的相互替代性越强,套期保值交易的效果就会越好。
   在股指期货中,由于所交易的股指是特定的。只有当套期保值者在股票市场上买卖的股票组合与这一特定的股指在结构上完全相同时,才称得上是品种相同。严格按照股指的结构买卖股票,通常称之为复制指数。比如,指数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就是按照这一原则进行复制式购买的。但即使是这些复制指数的基金,如果其复制的指数与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的特定指数并不相同,仍旧不符合品种相同原则。
   事实上,大多数股票市场的交易者所买卖的股票组合与开展股指期货的特定指数并不一样。因此,在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中,通常都采用“交叉套期保值交易”方法。
   采用“交叉套期保值交易”方法的前提是,两个对冲资产(需保值的对象与保值的工具)之间具有大致相同的趋势。但两个对冲资产之间的趋势究竟相同到什么程度,套期保值者必须在事前就大致知道。统计学中的“8系数”、“相关系数”等可以很好地刻画两个对冲资产间的相同程度。因此,对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交易者而言,掌握一些基本的统计学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数量相等原则
   数量相等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用的期货合约上所载的品种的数量必须与交易者将要在现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的品种数量相等。套期保值之所以必须坚持数量相等的原则,是因为只有保持两个市场上买卖品种的数量相等,才能使一个市场上的盈利额与另一个市场上的亏损额相等或最接近。当然,结束套期保值时,两个市场上盈利额或亏损额的大小,还取决于基差的变化。如果两个市场上买卖的数量不相等,两个市场的亏损额和盈利额就会不相等。
数量相等的原则在商品期货中很容易理解。比如,对铜现货商而言,假定1手合约代表5吨铜,当确定了经营数量时,随即就可以知道应该买卖多少合约了。如果需要避险的数量是500吨铜,那就应该买卖100张合约。然而,在股指期货中,满足数量相等的原则并不是一眼就能明了的。
   (三)交易方向相反原则
   交易方向相反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套期保值者必须同时或相近时间内在现货市场上和期货市场上采取相反的买卖行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一个市场上的亏损由另一个市场的盈利补偿的可能。
   典型的套期保值是开始时在两个市场一买一卖,结束时在两个市场上一卖一买。但是,在判断一个交易行为是不是套期保值时,不能只注重形式。比如,某投资者原先就持有股票,由于认为后市有很大风险而卖出期货合约;一段时间后,该投资者认为持股风险不大了,因而将原先卖出的期货合约买进平仓。尽管从形式上看,该投资者在卖出期货合约的同时并没有在股市上买股票,在买进期货合约平仓的同时也没有将股票卖出,但并不能因此认定这一交易行为不是套期保值。
   相反的情形是,有些交易看上去很符合同时在两个市场上作相反买卖的形式,但不一定是套期保值。比如,封闭式基金需要分红资金,由于资金全部买了股票,故必须卖出部分股票。该基金因为看好后市,于是决定在卖出部分股票的同时,买进同等价值的股指期货。尽管看起来这一交易行为具备了在两个市场上一买一卖的形式,但这并不能称为套期保值。因为该基金的风险并没有因为这笔交易而降低,只不过是利用期货占用资金较少的特点来实现节约资金的目的。
   (四)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则
   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用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最好与交易者将来在现货市场上实际买进或卖出的时间相同或相近。比如,在2 月末,期货市场上正在交易的某一股指期货有五个交割月份合约,分别为:3月、4月、6月、9月及12月。某交易者进行套期保值,如果只准备进行一个月,则选用3月份到期的合约比较好;如果准备进行两个月,则选用4月份到期的合约比较好。采用相同或相近交割月合约的好处是临近交割月时,期、现价格的收敛性比较好,这对于提高套期保值的可靠性是很有帮助的。
   如果选择离开套保结束时间太远,一是基差大小无法控制,容易引起较大的误差;二是越远的合约其流动性也越差,难以得到理想的成交价格;如果选择比套保结束时间还早的合约,必将碰到因期货合约到期而不得不再进行一次延展交易的问题,即把到期的期货合约平仓,然后再在较远的期货合约上开仓,不但要多付手续费,而且还可能产生一定的交易损失。
   套期保值交易的四大操作原则是任何套期保值交易都必须同时兼顾的,忽略其中任何一条原则,都有可能影响套期保值交易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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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的操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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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期保值的目的是避险,是避现货价格之险。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交易者在进行套期保值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品种相同原则
   品种相同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择的期货品种必须和套期保值者将在现货市场中买进或卖出的现货品种是相同的。因为只有品种相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才有可能形成密切的关系,才能在价格走势上保持大致相同的趋势。比如,大豆现货商用大豆期货作为避险工具,铜加工商利用铜期货交易作为避险工具。套期保值者可能会发现,在期货市场中不一定存在与所需保值的品种完全一致的交易品种,这就为套期保值交易带来一定困难。在实践中,人们往往采取“交叉套期保值交易”方法来替代。所谓交叉套期保值,就是选择价格走势大致相同的相关品种作为套期保值交易工具。作为替代物的期货品种最好是该现货品种的替代品种,品种之间的相互替代性越强,套期保值交易的效果就会越好。
   在股指期货中,由于所交易的股指是特定的。只有当套期保值者在股票市场上买卖的股票组合与这一特定的股指在结构上完全相同时,才称得上是品种相同。严格按照股指的结构买卖股票,通常称之为复制指数。比如,指数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就是按照这一原则进行复制式购买的。但即使是这些复制指数的基金,如果其复制的指数与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的特定指数并不相同,仍旧不符合品种相同原则。
   事实上,大多数股票市场的交易者所买卖的股票组合与开展股指期货的特定指数并不一样。因此,在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中,通常都采用“交叉套期保值交易”方法。
   采用“交叉套期保值交易”方法的前提是,两个对冲资产(需保值的对象与保值的工具)之间具有大致相同的趋势。但两个对冲资产之间的趋势究竟相同到什么程度,套期保值者必须在事前就大致知道。统计学中的“8系数”、“相关系数”等可以很好地刻画两个对冲资产间的相同程度。因此,对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交易者而言,掌握一些基本的统计学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数量相等原则
   数量相等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用的期货合约上所载的品种的数量必须与交易者将要在现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的品种数量相等。套期保值之所以必须坚持数量相等的原则,是因为只有保持两个市场上买卖品种的数量相等,才能使一个市场上的盈利额与另一个市场上的亏损额相等或最接近。当然,结束套期保值时,两个市场上盈利额或亏损额的大小,还取决于基差的变化。如果两个市场上买卖的数量不相等,两个市场的亏损额和盈利额就会不相等。
数量相等的原则在商品期货中很容易理解。比如,对铜现货商而言,假定1手合约代表5吨铜,当确定了经营数量时,随即就可以知道应该买卖多少合约了。如果需要避险的数量是500吨铜,那就应该买卖100张合约。然而,在股指期货中,满足数量相等的原则并不是一眼就能明了的。
   (三)交易方向相反原则
   交易方向相反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套期保值者必须同时或相近时间内在现货市场上和期货市场上采取相反的买卖行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一个市场上的亏损由另一个市场的盈利补偿的可能。
   典型的套期保值是开始时在两个市场一买一卖,结束时在两个市场上一卖一买。但是,在判断一个交易行为是不是套期保值时,不能只注重形式。比如,某投资者原先就持有股票,由于认为后市有很大风险而卖出期货合约;一段时间后,该投资者认为持股风险不大了,因而将原先卖出的期货合约买进平仓。尽管从形式上看,该投资者在卖出期货合约的同时并没有在股市上买股票,在买进期货合约平仓的同时也没有将股票卖出,但并不能因此认定这一交易行为不是套期保值。
   相反的情形是,有些交易看上去很符合同时在两个市场上作相反买卖的形式,但不一定是套期保值。比如,封闭式基金需要分红资金,由于资金全部买了股票,故必须卖出部分股票。该基金因为看好后市,于是决定在卖出部分股票的同时,买进同等价值的股指期货。尽管看起来这一交易行为具备了在两个市场上一买一卖的形式,但这并不能称为套期保值。因为该基金的风险并没有因为这笔交易而降低,只不过是利用期货占用资金较少的特点来实现节约资金的目的。
   (四)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则
   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用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最好与交易者将来在现货市场上实际买进或卖出的时间相同或相近。比如,在2 月末,期货市场上正在交易的某一股指期货有五个交割月份合约,分别为:3月、4月、6月、9月及12月。某交易者进行套期保值,如果只准备进行一个月,则选用3月份到期的合约比较好;如果准备进行两个月,则选用4月份到期的合约比较好。采用相同或相近交割月合约的好处是临近交割月时,期、现价格的收敛性比较好,这对于提高套期保值的可靠性是很有帮助的。
   如果选择离开套保结束时间太远,一是基差大小无法控制,容易引起较大的误差;二是越远的合约其流动性也越差,难以得到理想的成交价格;如果选择比套保结束时间还早的合约,必将碰到因期货合约到期而不得不再进行一次延展交易的问题,即把到期的期货合约平仓,然后再在较远的期货合约上开仓,不但要多付手续费,而且还可能产生一定的交易损失。
   套期保值交易的四大操作原则是任何套期保值交易都必须同时兼顾的,忽略其中任何一条原则,都有可能影响套期保值交易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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