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集体诉讼进入实际使用阶段
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规则7月31日基本出齐,自此,集体诉讼进入实操阶段,投资者可依法启动集体诉讼程序。资本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将难逃巨额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7月31日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司法解释”)。同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业内人士指出,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和新证券法搭建的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制度给出可操作的指引,全面规范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通知》指出,对于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证券民事案件,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及时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权威人士指出,司法解释的出台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重诉讼过程可防可控
业内人士认为,司法解释的第三大关注点在于,设立必要的诉讼启动条件,注重诉讼过程的可防可控。
市场分析人士指出,证券代表人诉讼的意义在于,能够为小额分散情况下的投资者对抗大型企业提供一个强有力的杠杆,否则无法实现对侵权人享有的索赔权利。但是,若准入门槛太低,程序启动太随意,会容易引发滥诉风潮,挤压上市公司等被告的合理发展空间。司法解释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对普通代表人诉讼设置必要的启动条件;二是明确法院对是否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享有决定权;三是投保机构必须在获得50名以上的投资者授权后才可以参加诉讼,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上述规定可以防止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进而让证券代表人诉讼成为真正需要救助之人的维权工具。
“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情况可以得到遏制。”肖建华分析,对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启动,司法解释设定了两个条件,即原告能够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被告人自认材料等证据证明证券基础侵权事实的,且代表符合法定的选任条件。对于当事人授权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由于证券法仅规定投保机构接受投资者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可以”而非“应当”,意味着作为代表人起诉并非投保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从目前情况而言,投保机构限于人力、财力有限等原因,更倾向于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提起诉讼,这也意味着大量投资者的案件并非通过授权投保机构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因而,在未来证券代表人诉讼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情况可以得到遏制。